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泉州市丰泽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张少平 发布时间:2011-05-10 点击量:

     体学〔201123

    各班级:

    现将泉州市丰泽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做好2011年春季、秋季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

    附件:关于做好2011年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的通知

     

    565net必赢最新版网页团委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学生处,校团委,学院领导,班主任

    565net必赢最新版网页团委办公室2011513日印发         共印10

     

    泉州市丰泽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区直各学校,相关社会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教育厅及泉州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2011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受理范围

    (一)户籍关系在本区或在本区工作(人事关系在工作单位)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户籍关系在本区的社会人员;

    (三)户籍关系在本区的2011届应届毕业生。

    以上人员申请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由我局受理。

    二、  日程安排

    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全省统一实行网上申报,我区日程安排如下:

    (一)网报时间

    春季:2011514-18

    秋季:20111014-18

    (二)现场确认时间

    春季:2011518-20

    秋季:20111019-21

    (三)体检时间

    春季:2011523-24

    秋季:20111024-25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时间

    春季:2011528-29

    秋季:20111029-30

    测试办法及要求届时另行通知

    (五)报送测试名单

    春季:2011525

    秋季:20111026日前

    测试名单格式下载:http://www.qzedu.cn/jszg/csmd.xls

    (六)集中受理时间

    春季:2011530-31

    秋季:20111031-111

    (七)领取证书时间

    春季:2011613-15

    秋季:20111114-16

    三、网上报名流程

    1.进入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按照网站提示进入教师资格网上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

    2.核对所填报名信息(申请人务必要填写正确的常用电子邮箱,以备在遗忘登录密码时,通过电子邮箱找回密码);

    3.确认无误后提交报名信息(注意正确选择认定机构: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请选择泉州市教育局,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请选择所在区教育局;

    4.提交成功后,系统返回此次报名生成的报名号,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以后修改报名信息以及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5.申请人请牢记设定的登录密码,忘记登录密码不能登录的责任自负,如确实需要重新设置登录密码的,须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到区教育局现场办理。

    6.请申请人自行填写并打印报名号及现场确认信息申请表(请用A4纸双面打印后本人在指定处签名)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并交相关部门盖章;

    7.报名结束以后,请点击退出按钮关闭报名页面,以免信息被他人更改,给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8.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下载相关电子文档并如实填写、打印。

    四、网报现场确认

    (一)现场确认点

    地址:泉州市津淮街东段丰泽区公务大楼主楼三楼203

    联系电话:0595-22508503

    (二)现场确认申请人应携带以下资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A4纸正反打印)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符合相应条件的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国民教育系列,第二学历须提供《中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学历认证)(2011届应届毕业可暂用就业推荐表代替学历证书,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前必须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语文科要求二级甲等及以上,其它学科要求二级乙等及以上);

    5)思想品德鉴定表1(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出具,应届毕业生由其毕业学校出具)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应提交与申请任教学科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简称"两学"),所提供的合格证书必须是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8月前由泉州市教育局认可的"两学"培训合格证书;

    8)体检表1份(暂不提供,确认点在现场确认后统一组织到符合认证要求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并入档);

    9)非师范专业或师范类更换学科的申请人需提供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暂不提供,测试后入档);

    10)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面向社会人员及非师范类2011届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用);

    11)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教育教学实习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12)提交照片

    申请人在网上申报时须提交申请人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电子照片,照片宽114像素,高156像素,文件大小不超过20kjpg格式;电子照片须是与教师资格申请表、教师资格证书上粘贴的照片同一底板。提交本人正面半身免冠彩色近照一寸三张和二寸两张(粘贴认定申请表二寸二张,粘贴体检表一寸一张,办理能力测试准考证一寸一张,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一寸一张)。

    (三)整理要求

    1.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须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并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2.各申请人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整理,并将第2-7项材料装订成册。每人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原件另行装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资格类别、申请人和工作单位。原件由现场确认机构验证后即退回。

    3. 复印件请统一用A4纸按封面的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好。

    我局于春、秋两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认定计划由相关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网络媒体广泛宣传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程序和时间安排。

    附件:

    1.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

    2.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3.网上申报常见问题解答(http://www.jszg.edu.cn/front/cjwt.html

     

    泉州市丰泽区教育局

    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1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

     

    一、关于学历条件

    1、教师资格认定的有效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2、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高中毕业学历不能作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取得小学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取得幼儿教育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只能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

    4、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可视为具备合格学历。

    5、在国外取得的学历,通过国家有关学位(学历)认证机构的学历鉴定,可作为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6、取得两个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不能等同于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7、关于高等学校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学历问题,在教师资格认定时,原则上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相一致,即按其毕业的学校专业在1977年恢复高考时办学层次确定。

    二、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的界定

    师范教育类专业是指各级师范院校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大中专院校开设的,以培养培训教师为目的,并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师范教育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授课的师范专业。要特别注意的是,个别的综合类院校有开设师范教育类专业(师资班),师范院校也有开设非师范教育类专业,要以上述的标准界定是否为师范教育类专业,而不能单纯凭学校的类别来界定。在实际工作中,区别师范教育类专业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可看其课程设置上是否开设了教育学、心理学和教育教学实习等课程。

    三、关于教育学、心理学要求

    1、关于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教育学、心理学的补修和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补修和考试。

    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修学师范教育类专业相应学历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

    220028月前,已取得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两学培训合格成绩的;

    3)已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修学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目前暂可免予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的补修与考试;

    4)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在学期间取得的教育学、心理学成绩,不能作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免试依据。

    2、关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若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毕业、第二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本科专业毕业的,可免修教育学和心理学,但应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2)取得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如不能提交小学(儿童、学前)教育学和心理学合格成绩的,应参加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补修和考试。

    四、关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1、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参加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专科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4)申请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

    5)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2、测试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进行。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主要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3、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五、关于普通话水平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普通话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

    2195411以前(不含195411)出生的人员,以及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六、关于体检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规定,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2、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问题。

    1)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小三阳、大三阳),肝功能正常的,合格。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不合格。

    2)乙肝病毒携带者(HbsAg阳性、小三阳、大三阳),肝功能异常的,应作进一步检查HBV-DNA定量。无论采取任一种HBV-DNA定量检测方法(因各家医院检测中使用的生物制剂不同,其HBV-DNA定量的参考值可能不同,但测定值正常与否的判定方法是一样的),若测定值异常,标志着乙肝病毒复制,不合格。

    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

    7、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8、近期一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外,还应提交相应学历层次教育教学实习合格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提供相应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八、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其权限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依法接受委托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认定本校在职人员或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是根据教师资格种类区分的,按属地化原则认定,与学校行政隶属关系没有关联。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有不同的认定权限,各地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认定权限开展认定工作,不能越权认定。

    九、其他问题

    1、因学校调整、合并等原因,需要具备其他类别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申请认定与其新的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申请人可以申请认定多种教师资格,但一次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一般只填一个学科,在职教师所填学科原则上与其任教学科相一致,社会人员所填学科名称原则上应与所学学科相一致。

    4、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的限制,具有普遍的适用效力。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出具,应届毕业生由其毕业学校出具。

    6、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应届毕业生领取《教师资格证书》时,应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示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十、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1、成建制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广播电视大学分校以及工作站(辅导站)中未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高等学校中从事少数特殊专业(如舞蹈、烹饪、民航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3、公办高等学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民办高等学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工资关系在现任教学校,人事档案在现任教学校或人才代理机构;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的教学时间满1年以上;

    3)与现任教学校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

    4)提供现任教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4、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教师资格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由学校人事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5、辅导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可按照其所学专业或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给予认定教师资格。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件2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闽教人〔201043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从今年起,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在体检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不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将《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中第五条修改为:

    (一)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功能或较大的良性肿瘤、肝硬化,不合格。

    急慢性肝炎的判定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

    三、取消《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中的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中的第四款“(四)乙肝病毒携带者,应作进一步检查HBV-DNA定量”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中第六条关于体检要求第二款“乙肝病毒携带者体检问题”内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的其他条款不变。

    福建省教育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